各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直供终端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整治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违规加价、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供电价格上涨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浮幅度等违规行为,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精神,现将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解读告知如下: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直供终端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二、电价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三、缴费方式:非电网直供终端用户缴纳电费包括预付费与后付费两种方式。预付费是指先购电、后用电;后付费是指先用电、后缴费。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不完全等同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定期退补“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采用“先用电、后缴费”电费收取方式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将预购电价标准作为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电价标准,应按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据实结算。
四、 相关要求:各商超(酒店)、沿街商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要认真领会把握上级政策,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查找出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县发改、县市场监管、县供电公司、乡镇(街道)物业办要密切协同配合,加大政策宣传传导力度,及时公开公示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强化执法检查力度,落实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上级电价政策在我县得到全面落实。
附件: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宁津县域供电自管(弃管)单位运管明细表
3.电价政策咨询电话:0534-5221072; 电价违法举报电话:0534-5423365;电费结算查询电话:0534-5062070
2022年8月25日
县发改局 通讯员 崔玉凤